期日、期間要點
在法律上處分的定義有三種:最廣義、廣義、狹義
一、第一天不計算(起算日)
因此由1/2號開始計算20天,因此最後一天為1/21號。
二、最後一天的判定(最後日)
A:若是以日為單位的話,則按照上述(一)的方法計算
B:若以星期、月、年為單位,則需要往前計算一天
1/1號甲乙約定1個月後還錢,從1/2號開始記算一個月為2/2號,需再往前一天,因此為後還錢的日期為2/1號。
三、最後一天遇到休息日,則順延一天
若是最後一日為10/10號,則需順延至10/11號。
Ding 老師提醒
民法中有許多關於期日、期間的規定,像是請求權要在2年內行使等,這時候該只要把握好起算日和最後日,就可以輕鬆解決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