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的意義
時效中斷:在時效進行時,債權人有行使權利的事實,即可讓時效中斷。
時效不完成:在時效將要終止時,因特定原因使債權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故法律保障債權人在特定原因消滅後,仍有一段時間可以行使其權利。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的要件
.時效中斷
原因:請求、承認、起訴 + § 129 第二項
效力:中斷後,若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重新起算
.時效不完成
原因:不可避之事由(災害)、繼承等(§ 139 ~§ 143 )
效力:已發生之時效時間仍有效,在障礙事由消滅後,時效繼續進行
實例說明
在上述情境中
- 因為甲乙間債權的時效為二年,故時效起算點為 110 年 2 月 1 日,至 112 年 1 月 31 日屆滿,因此甲在 112 年 2 月 1 日即可拒絕還錢了。
- 乙在 111 年 12 月 1 號對甲請求還錢,此時時效中斷,根據§ 130 規定,乙只要在六個月內對甲起訴(112 年 5 月 31 日前),其請求權都有效哦。
Ding 老師提醒
時效問題雖然看起來數字很多,但把握好觀念後就可以輕鬆破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