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之定義
.滯納金
稅捐義務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應加徵納金,也就是義務人「未繳納」時之處罰。(如: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契稅條例第 25 條之規定)
.滯報金、怠報金
稅捐義務人未依稅法規定期限履行申報稅捐義務時,則依其情形,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也就是義務人「未申報」時之處罰,依其輕重順序為滯報金 → 怠報金。
(如:契稅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
Erin 老師提醒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已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並於 111 年 1 月 1 施行,該條文因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46 號解釋意旨,將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二日」加徵 1 %,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 1 %,而稅捐稽徵法為各稅法之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所有稅法關於滯納金的規定,都以「每逾三日」加徵 1 %為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