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之意義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實例說明
甲以丙的名義與乙簽訂A車買賣契約,約定丙將A車出售給乙,乙須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甲並將A車交付給乙,然實際上丙根本未授予代理權給甲,試問A車買賣契約效力?
於上述例子中,丙並未授予甲代理權,故甲並非有代理權之人,惟甲(自己)仍以丙(本人)之代理人的名義,與乙簽訂買賣契約,此即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170條第1項之規定,該買賣契約於丙(本人)承認前,對丙不生效力。
Josh 老師提醒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概念很類似,但實際上卻不一樣。無權處分的概念下,規範的是「處分行為」,屬於「物權行為」範疇,且須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之;無權代理的概念則係規範「法律行為」,且須行為人以「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自居,才會該當條文的要件,考試時記得要看清楚題目的論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