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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遇見有人以他人的代理人身分簽訂合約或辦理事務,而所謂「代理」,指的就是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意,而非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之。 而於某些情形下,不肖人士會假裝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並以他人之名義做成法律行為,導致他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此即屬「無權代理」,法律上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防免不肖人士任意假冒他人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因此訂定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明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必需視「本人是否承認」而定,若本人承認,則該代理行為才會對本人發生效力;反之,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條文依據:民法 § 170條第一項
Josh

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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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遇見有人以他人的代理人身分簽訂合約或辦理事務,而所謂「代理」,指的就是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意,而非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之。 而於某些情形下,不肖人士會假裝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並以他人之名義做成法律行為,導致他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此即屬「無權代理」,法律上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防免不肖人士任意假冒他人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因此訂定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明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必需視「本人是否承認」而定,若本人承認,則該代理行為才會對本人發生效力;反之,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條文依據:民法 § 170條第一項

無權代理之意義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實例說明

甲以丙的名義與乙簽訂A車買賣契約,約定丙將A車出售給乙,乙須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甲並將A車交付給乙,然實際上丙根本未授予代理權給甲,試問A車買賣契約效力?

於上述例子中,丙並未授予甲代理權,故甲並非有代理權之人,惟甲(自己)仍以丙(本人)之代理人的名義,與乙簽訂買賣契約,此即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170條第1項之規定,該買賣契約於丙(本人)承認前,對丙不生效力。


Josh 老師提醒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概念很類似,但實際上卻不一樣。無權處分的概念下,規範的是「處分行為」,屬於「物權行為」範疇,且須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之;無權代理的概念則係規範「法律行為」,且須行為人以「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自居,才會該當條文的要件,考試時記得要看清楚題目的論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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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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