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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118 |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在日常交易行為中,出賣人係有權利之人乃多數情形,但少數情況中,會有「無權利之人」或「非真正權利人」擅自處分他人之物,例如將他人車子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等,此即所謂「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必須視真正權利人是否要承認,如果真正權利人選擇承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才會對發生效力;反之,該無權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換言之,即為無效,也因為該無權處分的效力必須等待真正權利人決定是否承認才能塵埃落定,因次在真正權利人做成決定前,該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會是「效力未定」。

條文依據:民法 § 118
Josh

民法 § 118 | 無權處分

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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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在日常交易行為中,出賣人係有權利之人乃多數情形,但少數情況中,會有「無權利之人」或「非真正權利人」擅自處分他人之物,例如將他人車子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等,此即所謂「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必須視真正權利人是否要承認,如果真正權利人選擇承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才會對發生效力;反之,該無權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換言之,即為無效,也因為該無權處分的效力必須等待真正權利人決定是否承認才能塵埃落定,因次在真正權利人做成決定前,該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會是「效力未定」。

條文依據:民法 § 118

無權處分之意義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實例說明

甲與乙簽訂A車買賣契約,約定甲將A車出售給乙,乙須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甲並已將A車交付給乙,然事後才發現A車實際上為丙所有,甲只是為其保管而已,試問甲移轉A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效力?於上述例子中,甲並非A車之所有人,則無權利人甲對權利標的物A車所為之處分,即屬無權處分,依照民法第 118 條之規定,其處分行為效力未定,須視有權利人丙是否承認而論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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