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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管理條例 §16 |經紀人專任之規定

小明同時擁有不動產營業員和不動產經紀人兩個證照,他是否可以在A仲介掛營業員,然後跑去B代銷掛經紀人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第16條怎麼規定的。

條文依據:§16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Ding

經紀業管理條例 §16 |經紀人專任之規定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小明同時擁有不動產營業員和不動產經紀人兩個證照,他是否可以在A仲介掛營業員,然後跑去B代銷掛經紀人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第16條怎麼規定的。

條文依據:§16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經紀人專任之規定要點

1.經紀人員原則上應專任一經紀業,例外情況才可以為他經紀業工作

2.實務上經紀人員的設置有專任和兼任兩種

3.每個經紀業都要符合第11條經紀人的專任配置規定,兼任則無

4.經紀人只能專任於一經紀業,符合要點1的例外情況時,則以兼任方式為之


Ding 老師提醒

綜上所述,小明是可以在AB經紀業掛不同身分的,但其中的重點在於是專任還是兼任,而隨著每一個營業處所中的經紀人員越多,也要注意其專任的經紀人數量哦。


.延伸閱讀

經紀業管理條例 §11 |營業處所之經紀人設立規定

經紀業管理條例 § 13 |經紀人員之換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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