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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30|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實物抵繳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條文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Hank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實物抵繳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條文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實物抵繳之方式

1.課徵標的物: 課徵標的物,不論是否易於變價及保管。

2.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課徵標的物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Hank 老師提醒

要符合1.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才可以採用實物抵繳之方式唷。


.延伸閱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 15|擬制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 5|擬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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