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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5|贈與稅的實質課稅原則

稅負的徵收,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其意思是:課稅與否,應以「實質的經濟或利益關係」來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外在的形式來判斷,以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本篇將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情況來為同學說明。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5
Erin

遺產及贈與稅法 §5|贈與稅的實質課稅原則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稅負的徵收,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其意思是:課稅與否,應以「實質的經濟或利益關係」來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外在的形式來判斷,以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本篇將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情況來為同學說明。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5

贈與稅的實質課稅原則之意義

實質課稅之目的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規避稅捐,以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仍須課徵贈與稅之情形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rin 老師提醒

以上的情況,都是因為行為的背後有「實質的經濟或利益關係」,例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背後隱含的意義即是「債權人將尚未償還的債務(金額)贈與給債務人」、「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背後隱含的意義即是「贈與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同學在閱讀此條文的同時,可以以自己的邏輯思考、理解法條規定背後的意義,會比較容易記憶喔!


.延伸閱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 §12-1 |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

遺贈法 § 30 | 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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