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贈與之情形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Hank 老師提醒
擬制贈與仍然視同贈與,要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