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的原則
.公平交易法中對於限制競爭有下列五點規範
- 「禁止」獨占事業
- 「申報」結合行為
- 「禁止」聯合行為 (例外許可)
- 「禁止」限制轉售價格
- 「禁止」其他限制競爭
.關於獨占企業的規定
- 在市場上該事業無競爭對手,擁有壓倒性之地位
- 兩事業無價格競爭關係,也視為獨占
- 一事業在市場上占有率達 1/2
- 兩事業在市場上占有率達 2/3
- 三事業在市場上占有率達 3/4
- 若在上述 3. 4 . 5. 情況中,有一事業占有率未達 1/10,則不列入獨佔範圍
.獨佔事業禁止之行為
背誦口訣:直、決、優、其他
- 直接或間接以不公平之方法阻礙它事業競爭
- 對商品或報酬有不當之決定
-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人給予特別優惠
- 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罰則
口訣:10 萬 5000 萬 2 倍、五年、三年有期
- 首次處罰:10萬~5000萬;後續處罰:20萬~1億 (可累罰)
- 裁處權時效5年
- 處累犯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元罰金
Ding 老師提醒
要注意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因此公平交易法並沒有禁止事業獨占市場,只有規範該事業不得利用自己的獨占地位,來對其他事業和消費者進行不合理的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