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的原則
.一、占有率比例
- 結合後占有率達市場 1 / 3
- 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占率達 1 / 4
- 參與結合事業上年度銷售額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
.二、申報流程
- 在主管機關受理結合申報起 30 日內,事業不得結合
- 主管機關得縮短或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 60 日,須書面通知該事業
- 若主管機關逾期未通知者,事業得逕為結合;除非事業已同意延長時間,或通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不得逕為結合
- 對於結合之申報,主管機關得徵詢外部意見
.三、條件
- 當事業結合後,總體利益大於不利者,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其結合
- 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利益大於不利
.四、罰則
- 違反規定而結合:20 萬 ~ 5000 萬
- 結合申報事項虛偽不實者:10 萬~ 100 萬
- 有上述兩款行為,主管機關得勒令該事業停業6個月或解散
- 裁處權時效 5 年
Ding 老師提醒
要注意事業間的結合行為和聯合行為是不同的,白話來說結合行為就是A吞併B,而聯合行為則是A和B聯手,兩種行為都會對市場造成衝擊,因此為了保護交易秩序,政府才會需要對事業進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