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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第二種類型:結合行為須申報,目的在於防止事業結合後壟斷市場,影響交易秩序,但考量到事業結合後多半能提高國際競爭力,因此當市占率超過一定比例時,結合應通報主管機關。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0~§ 13 條
Ding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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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第二種類型:結合行為須申報,目的在於防止事業結合後壟斷市場,影響交易秩序,但考量到事業結合後多半能提高國際競爭力,因此當市占率超過一定比例時,結合應通報主管機關。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0~§ 13 條

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的原則

.一、占有率比例

  • 結合後占有率達市場 1 / 3
  • 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占率達 1 / 4
  • 參與結合事業上年度銷售額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

.二、申報流程

  • 在主管機關受理結合申報起 30 日內,事業不得結合
  • 主管機關得縮短或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 60 日,須書面通知該事業
  • 若主管機關逾期未通知者,事業得逕為結合;除非事業已同意延長時間,或通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不得逕為結合
  • 對於結合之申報,主管機關得徵詢外部意見

.三、條件

  • 當事業結合後,總體利益大於不利者,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其結合
  • 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利益大於不利

.四、罰則

  • 違反規定而結合:20 萬 ~ 5000 萬
  • 結合申報事項虛偽不實者:10 萬~ 100 萬
  • 有上述兩款行為,主管機關得勒令該事業停業6個月或解散
  • 裁處權時效 5 年

Ding 老師提醒

要注意事業間的結合行為和聯合行為是不同的,白話來說結合行為就是A吞併B,而聯合行為則是A和B聯手,兩種行為都會對市場造成衝擊,因此為了保護交易秩序,政府才會需要對事業進行管控。


.延伸閱讀

經紀業管理條例 §18 |業務責任

民法 § 980-985 |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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