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6-1條條文依據 ▍分管協議契約意義 在維持共有關係的前提下,共有人間彼此訂定的契約。 因此分管協議契約是屬於債權契約。 ▍分管協議契約的效力 分管協議契約既然屬於債權契約,亦即僅對契約當事人有拘束力,原則上不能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換句話說若共有人發生變更(EX買賣),新共有人便不受到分管協議契約之約束,則容易導致社會秩序的動盪。 因此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1065 號判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9 號、民法第826-1條規定下,以客觀上是否登記來認定分管協議契約對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所謂的債權(契約)物權化(登記)。 動產: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效力有效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無因管理的類型 一、適法無因管理 主觀:為本人利益客觀:不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知之意思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 主觀:為本人利益客觀: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知之意思 三、不真正無因管理(如:不法管理、誤信管理) 要件:為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 ▍實例說明 Q|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A地,應有部分各1/3。經三人協議後,甲給予乙丙兩人各100萬,甲取得A地的專用權,可以獨自利用、收益、保存、改良A地,並得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 試問丁購買丙之應有部分後,能否向甲主張使用A地呢? A|若甲乙丙三人的協議有經過登記,則丁無權主張;反之則有。 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6-1條 ▍Ding老師提醒 民法的分管協議契約和公寓大廈的約定專用是不一樣的,要特別注意兩者的成立條件、記載方式等差異,避免搞混哦。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464&474|消費借貸VS使用借貸 土地稅法 §35|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