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法第30條條文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的意義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的要件 1.限於遺產與贈與稅 2.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3.納稅義務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 ▍實例說明 Q: 甲死亡後留有大筆財產,甲的法定繼承人乙總共需要繳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遺產稅,乙為大公司老闆,身價超過好幾億,但是乙卻想用甲的遺產來實物抵繳,請問乙的行為是否可行? A: 遺產稅價值超過30萬,原則上可實物抵繳,但乙為大公司老闆,對於現金一次繳清並無困難,不符合上述第3個要件,所以乙不得使用甲的遺產來實物抵繳,只能用現金繳納該遺產稅。 ▍老師提醒 可抵繳之實物 課徵標的物,無論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均可抵繳。非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 民法§348|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