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條文依據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人所有,但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要件 符合下述三種要件,即為所謂的「既成道路」: 土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實例說明 Q: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A:若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雖然私人仍保有該地之所有權,惟對於該地之權利行使應受相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換句話說,所有權人是不得擅自將繼承道路圍起來不給通行的! 而大法官釋字第400號也提到了,因為既成道路的關係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 ▍Erin老師提醒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免徵之適用喔!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