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條文依據 ▍一般徵收vs區段徵收的意義 一般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區段徵收: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 ▍一般徵收vs區段徵收的要件 相同處 A.兩者都只限政府施行 B.兩者都適用在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相異處 補償方案 一般徵收:僅給予原地主地價補償。 區段徵收:除地價補償外,原地主可選擇領回抵價地。 土地權利變化 一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費後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即終止。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領取抵價地代替地價補償,藉此參與土地整體開發,於開發完成後可領回規劃完整、公共設施齊備之可建築用地,並享有稅賦減免及土地價值增漲等效益。 政府負擔不同 一般徵收: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 區段徵收:除徵收補償費和開發費用外,政府可以出售可標讓售之土地,以獲取開費經費 ▍老師提醒 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兩者從施行目的、權利變化、行政程序都有所不同,但要注意的是:兩者都需要符合1.法律依據 2必要性 3公益性 4合理補償,以此避免造成人民太大的損害。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