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25條條文依據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的意義 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的要件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經行政院核准 ▍Erin老師提醒 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他土地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因不是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目的,也不是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所以原則上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喔!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