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4、§15、§15-1、§15-2條文依據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的意義 輔助宣告條件:成年人有基本理解、表達能力,但能力不夠好,因此在特定情況須由輔助人來協助做決定。 監護宣告條件:成年人無理解、表達能力,因此由監護人協助、代替其作決定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的特點 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者:日常生活必須、純獲法律上利益皆可(類似限制行為人) 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 (§15) 協助者的職權範圍| 輔助人:只在重大法律行為的交易安全上提供協助 監護人:從生活安排、健康照顧到財產管理 ▍實例說明 在聲請輔助/監護宣告後,戶政機關、地政機關、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裡都會對受宣告者特別註記,因此承辦人員就可以知道,面前的民眾是否有權力申辦業務了。 ▍老師提醒 不論是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法院都會請精神科醫生來鑑定,最後再由法官來判斷和決定喔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概念比一比4|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 概念比一比5|一般徵收vs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