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4條條文依據 ▍拋棄繼承權的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拋棄繼承權的要件 1.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2. 書面 3. 向法院為意思表示 ▍實例説明 Q:小明死後,留有配偶乙跟兩個女兒(丙、丁),丙因為已經成年了,不想繼承爸爸遺產,請問丙可以拋棄其繼承權嗎? A:可以,但是乙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可以拋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乙必須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老師提醒 拋棄繼承後,也不必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