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67 條條文依據 ▍所有物物上請求權的目的 確保物權之圓滿執行 ▍所有物物上請求權的意義 物權人發現其標的物之物權,正被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時,得要求回復其物權狀態之權利 767 第一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767 第一項中段: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 767 第一項後段:所有物妨害防止請求權 ▍所有物物上請求權的要件 1.請求權人為所有權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人 a. 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人、分別共有人(§821)、公同共有人(§828) b. 依法得行使所有權人:破產/遺產管理人、代位權人 2.相對人為無權占有 ▍實例説明 根據題目敘述,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因此乙可以對甲主張以下幾種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 767 第一項中段: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 ➔ 拆屋 767 第一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還地 債權請求權: 179 不當得利:無權使用他人土地,應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 184 所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老師提醒 要注意所有權人主張 767 條時,相對人行為之善惡皆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侵害的事實,都可以對相對人請求哦。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