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00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條文依據 ▍種類之債 vs 特定之債的意義 種類之債:債之關係中未特定之給付物 特定之債:債之關係中已特定之給付物 ▍種類之債 vs 特定之債的要件 1.債務人交付種類之債時,應給予中等品質 2.種類之債在完成交付之必要行為,或債權人同意後,即轉變成特定之債 3.特定之債發生時,所有權即轉移 4.標的物損毀時,種類之債不能免除履行責任;特定物之債可免除履行責任,但需負違約責任 ▍實例說明 題目中甲未特別指明要最新款的哪一雙球鞋,所以當然是屬於種類之債,而之後雖然有指定紅黑款及尺寸,但老闆乙的倉庫說不定有 100 雙符合條件的庫存,因此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依然屬於種類之債。 ▍Ding 老師提醒 民法第 200 條第二項有規定,若老闆乙將一雙符合條件的球鞋打包好交付給甲,此時這雙打包好的球鞋就會變成特定之債了哦。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概念比一比7|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概念比一比6|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