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2條條文依據 ▍代位權的意義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位權的要件 1.債務人給付遲延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權的內容因此無法獲得滿足,或債務人無足夠經濟資力。) ▍實例説明 Q: 甲欠乙 100 萬元,約定無須給予利息,但甲到了約定還錢之日,仍無法給出 100 萬元,假說自己破產了,身無分文,身上僅有對於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約定拿到丙的賠償額,就會還錢,但甲遲遲不去行使該請求權,請問乙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 本題府何代位權之要件,債務人甲已經給付遲延,明明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卻怠於行使該權利,而且甲身無分文,除了拿到丙的賠償額外,根本無法還錢,所以乙可以行使民法之代位權,以自己之名義,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HANK 老師提醒 代位權之第 3 個要件尤為重要,需要債權的內容因此無法獲得滿足,或債務人無足夠經濟資力,若債務人仍有足夠資金返還債務,則不能行使代位權。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