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19 ~ 22 條條文依據 ▍地政士簽證的意義 地政士的簽證,指當事人請地政士代辦不動產交易移轉或設定負擔時, 由簽證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的真實性(為真正權利人)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進行簽證,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可免附義務人的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簽證的要件 地政士要符合以下資格,才可以辦理簽證喔: 積極條件: 地政士符合下列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消極條件: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ERIN 老師提醒 另外,不是任何種類的案件都可以讓地政士簽證的,地政士法第21條就明文規定了不得辦理簽證的案件類型,畢竟若是金額龐大,或是該案件有影響到第三人的話,還是須回歸到地政機關的審查,才能更謹慎地為人民的財產權把關!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經紀業管理條例 §18 |業務責任 民法 § 980-985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