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28、28-1~28-3、39、39-2條條文依據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 vs 不課徵的意義 土地增值稅免徵:是指本次因移轉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且土地移轉後原地價重新核計。土地增值稅不課徵:是指本次移轉應課徵之土增稅暫時不課徵,而土地移轉後其原地價不變,待下次應課徵時一併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兩者相異點在於免徵為「租稅之免除」、「原地價重新核計」,而不課徵為「租稅之遞延」、「原地價不變」。 ▍實例説明 若甲於 100 年取得一筆土地,後於 105 年贈與其配偶乙,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乙於 111 年移轉土地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其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原地價則必須以 100 年甲取得時之土地移轉現值計算喔! ▍ERIN 老師提醒 土地增值稅之不課徵,是需要申請的,換句話說,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符合不課徵之要件,是可以依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的意願,決定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者直接依一般稅率課徵喔!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經紀業管理條例 §18 |業務責任 民法 § 980-985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