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48 條條文依據 ▍出賣人之義務的意義 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契約過後,出賣人須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出賣人之義務的要件 1.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2.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實例說明 Q: 甲出售房子給乙,已將房子交付給乙,但遲遲未辦理移轉登記(尚在 15 年以內),請問乙該如何保障其權益。 A:依照民法第 348 條規定,乙可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使自己可取得該物所有權。 ▍HANK 老師提醒 除了交付買賣標的物以外,出賣人還需要使買受人取得該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有些考生會以為出賣人只須交付標的物即可。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經紀業管理條例 §18 |業務責任 民法 § 980-985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