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69、770 條條文依據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意義 占有他人的物達到一定期間,且符合一定法定要件之情況下,占有人得取得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要件 1.以所有之意思。 2.繼續占有 20 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繼續占有 10 年。 3.和平、公然占有 4.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實例說明 Q:甲占有乙已登記之土地長達 25 年之久,並且期間內都是已所有之意思,並和平、公然占有,請問甲是否得請求登記為該地之所有權人。 A:雖然甲符合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土地達 20 年以上,且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但該地屬於乙已登記之土地,並不符合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要件,故甲不得請求登記為該地之所有權人。 ▍HANK 老師提醒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並非直接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而是得請求登記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人。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經紀業管理條例 §18 |業務責任 民法 § 980-985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