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7 ~§ 9條文依據 ▍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的原則 公平交易法中對於限制競爭有下列五點規範: 「禁止」獨占事業「申報」結合行為「禁止」聯合行為 (例外許可)「禁止」限制轉售價格「禁止」其他限制競爭 關於獨占企業的規定: 在市場上該事業無競爭對手,擁有壓倒性之地位兩事業無價格競爭關係,也視為獨占一事業在市場上占有率達 1/2兩事業在市場上占有率達 2/3三事業在市場上占有率達 3/4若在上述 3. 4 . 5. 情況中,有一事業占有率未達 1/10,則不列入獨佔範圍 獨佔事業禁止之行為: 背誦口訣:直、決、優、其他 直接或間接以不公平之方法阻礙它事業競爭對商品或報酬有不當之決定無正當理由使交易人給予特別優惠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罰則: 口訣:10 萬 5000 萬 2 倍、五年、三年有期 首次處罰:10萬~5000萬;後續處罰:20萬~1億 (可累罰)裁處權時效5年處累犯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元罰金 ▍DING 老師提醒 要注意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因此公平交易法並沒有禁止事業獨占市場,只有規範該事業不得利用自己的獨占地位,來對其他事業和消費者進行不合理的競爭行為。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民法 § 980-985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