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 73-1條文依據 ▍土地法 § 73-1 修法的意義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修正施行後,地政機關處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除依法辦理公告之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有助於繼承人獲知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 ▍修法後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理的要件: 只要符合以下要件,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就會被公開標售: 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公告逾三個月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後始得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前應公告三十日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RIN 老師提醒 本次修正條文除了地政機關需在公告繼承人應聲請登記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前,需「以書面通知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的公告從三十日修正為「三個月」、提起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延長為「三十日」外,也將原本的國有財產局之用詞,修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符現況。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土地法 §73-1 | 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理 民法 § 980-985 | 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