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 14 ~ § 18、§ 35條文依據 ▍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的意義 關於聯合行為之規定: 一、原則:禁止事業間的聯合行為 例外情形許可情形: a. 統一商品規格b. 研發、增進效率c. 專業化發展d. 促進輸出、輸入e. 不景氣、增進中小企業間的效率、其他必要等共同行為 二、主管機關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三、聯合行為經許可後,依法條規定情況得廢止許可。 四、主管機關應公開上述許可條件。 五、對於違反聯合行為規定之事業,若對調查有做出貢獻,得減緩、免除其罰鍰處分。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要件 性質條件: 出售用地與重購用地須同性質 (EX.自用住宅用地)時間限制: 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出售。使用限制: 出售前一年,未出租營業使用。移轉限制: 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五年內不得移轉改作其他用途。登記限制: 重購土地登記名義人要跟元出售土地登記名義人相同。面積限制: 重購土地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以內。價格限制: 重購價格大於出售價格扣除土增稅之餘額者才可退。 ▍實例說明 Q|甲於 100 年賣自用住宅, 5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3000 元/平方公尺,前次移轉現值為 500 元/平方公尺,至 100 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500 %,後來又於 101 年買一棟 1000 平方公尺,且 10000 元/平方公尺的自用住宅,是否可請求重購退稅。 A|由於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重購地價要高於賣的地價,故本題只要符合其他要件,甲即可行使重購退稅,退還依土稅第 35 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 (小提醒: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重購的價格可低於賣的價格,與土增稅的規定不同) ▍老師提醒 同學多半會搞混聯合行為和結合行為的差別,最簡單的分辨方法就是:該事業的自主權(股份)是否有受到影響,若有多半是結合行為,若無則是聯合行為。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土地法 §46-1|地籍圖重測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