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 26 ~ § 28 條文依據 ▍調查及裁處程序的要點 1. 當有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發生時,公平會得獨立行事。( § 26 ) 2. 調查程序 (1) 人證到場 (2) 提交物證 (3) 現場調查 以上調查證據視情況得扣留,受調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中止調查之情況 (1) 受調查之事業承諾會停止並改正其行為 (2) 公平會應監督該事業之改正狀況,有以下情形應恢復調查: (a) 事業未履行承諾 (b) 終止之事由有重大變化 (c) 終止之事由有瑕疵 ▍調查及裁處程序的罰則 不配合調查者:公平第 44 條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