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 49、50 條文依據 ▍地政士無照執業之罰則的意義 一般民眾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等事項,都需委請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地政士經手的不動產價值龐大,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所以必須有國家考試專業證照才能執業,以保護社會大眾的交易安全。 ▍擅自以地政士為業之情形: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 雖取得地政士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擅自以地政士為業之罰則: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雖取得地政士證書,但有前述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不改善得按次處罰。 ▍ERIN 老師提醒 地政士要執行業務,除了必須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外,事務所名稱還必須有「地政士」的字樣才符合規定,坊間部分招牌僅掛著「代書」字樣的事務所,其實是不合現行法規的喔!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