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 33 條文依據 ▍長期持有之減徵的意義 為活絡不動產交易,政府對於長期持有 20 年以上之土地移轉,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有減徵之優惠措施。我國土地增值稅採用累進的 20%、30%、40%等三級稅率,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年、30年、40年以上者,可分別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30%、40%。 ▍減徵稅率之計算 土地稅法長期持有減徵的規定係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減徵後相關稅率計算如下: 第一級稅率:因未超過最低稅率,故維持20% 第二級稅率:【稅率 ( 30% ) -〔 ( 30% - 20% ) × 減徵率〕】 第三級稅率:【稅率 ( 40% ) -〔 ( 40% - 20% ) × 減徵率〕】 註:上述減徵率的部分,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為20%、30年以上者為30%、40年以上者為40%。 ▍調查及裁處程序的罰則 Q:小明於 75 年購入A地,並於 112 年出售,在適用一般稅率且考慮長期持有減徵之情形下,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稅率為何? A:小明持有之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可就超過基本稅率部分減徵 30 %,故除適用第一級稅率之部分仍維持 20 %稅率外,若有適用第二級稅率之部分稅率則降為 27 %,若有適用第三級稅率之部分稅率則降為 34 %。 30% - [(30% - 20%)×30%] = 27% 40% - [(40% - 20%)×30%] = 34% ▍ERIN 老師提醒 土地增值稅的長期減徵,僅適用於一般累進稅率的情形,若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話,不論持有期間長短,稅率仍維持為 10 %,並不另調降喔!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