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1140、1138 條文依據 ▍代位繼承之意義 民法 1140 條規定:「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顧名思義,就是「代替某人繼承」他原本應該繼承的部分。 ▍代位繼承之要件 被代位繼承人(乙)原為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AB)是被代位繼承人(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被代位繼承人(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實例說明 Q: 假設甲無配偶,有子女乙丙丁,乙不幸先死亡,留有子女AB,之後甲死亡,留有 900 萬的遺產,此時遺產將如何依法分配? A: 丙、丁:各 300 萬。 A、B:各 150 萬。 (因AB符合民法 1140 條代位繼承之規定,可以共同繼承甲 1/3 的應繼分。) ▍ERIN 老師提醒 常有同學提問,若繼承人拋棄繼承,其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答案是不可以的喔!注意代位繼承其中一個要件是: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拋棄繼承是已經繼承了遺產才得以拋棄,並非於繼承開始「前」喪失(註),所以不符代位繼承的規定。 註: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所以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不發生繼承的情況,也無法預先拋棄繼承權。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