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 年 1 月 26 日

民法 § 170 |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遇見有人以他人的代理人身分簽訂合約或辦理事務,而所謂「代理」,指的就是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意,而非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之。
而於某些情形下,不肖人士會假裝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並以他人之名義做成法律行為,導致他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此即屬「無權代理」,法律上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防免不肖人士任意假冒他人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因此訂定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規定,明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必需視「本人是否承認」而定,若本人承認,則該代理行為才會對本人發生效力;反之,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

條文依據:民法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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