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 年 1 月 29 日

民法 § 118 |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在日常交易行為中,出賣人係有權利之人乃多數情形,但少數情況中,會有「無權利之人」或「非真正權利人」擅自處分他人之物,例如將他人車子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等,此即所謂「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必須視真正權利人是否要承認,如果真正權利人選擇承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才會對發生效力;反之,該無權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換言之,即為無效,也因為該無權處分的效力必須等待真正權利人決定是否承認才能塵埃落定,因次在真正權利人做成決定前,該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會是「效力未定」。

條文依據:民法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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