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管理條例 §22、§23、§24、§26 條文依據 ▍登記完畢之意涵之意義 一、製作&簽章 1. 經紀業仲介或代銷在處理不動產交易時,其不動產說明書應交由指派之經紀人簽章。 2. 不動產說明書經委託人簽認後,委託人應留存其副本。 二、解說 1.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前,應將說明書交由委託人簽章,並誠實的以說明書和交易相對人進行解說。 2. 如有隱瞞不實之事,經紀業和經紀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交付時機 1.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時,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2. 說明書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四、不得記載之內容 1. 此說明書僅供參考 2. 須繳回說明書 3. 只能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這個名詞,不能使用如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其他類似詞語 4. 出售預售屋時,不得記載非法的夾層設計和面積。 5. 不能用其他說明書來替代不動產說明書。 6. 不能出現預測房價上漲空間等相關敘述。 ▍DING 老師提醒 同學們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一定要留意不動產說明書的記載內容,這樣在真的發生問題時,你才能依法要求損害賠償哦。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