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成立:簽訂契約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且很難避免的法律行為,但簽過的合約這麼多,要如何判斷哪些契約已經成立了呢?
依照民法的規定,契約在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而所謂「意思表示一致」並非指對於隨便一件事達成合意就可以,在民法條文中有明確規定,必須雙方當事人對「契約必要之點」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且對於「非必要之點」沒有相反意思表示、歧意的情況下,才能推定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另外,所謂「必要之點」指的是成立該契約「一定要具備的要件」,以租賃契約為例,必須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為何、「租金」數額即為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而至於「如何給付、押金幾個月」等則屬於非必要之點。
條文依據:民法 §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