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被區段徵收後,除了其喪失土地所有權外,該土地上原本設定的他項權利及租約也會受到影響,此時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是限制登記權利人的權利關係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損害應有的權益呢?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41、42
當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被區段徵收後,除了其喪失土地所有權外,該土地上原本設定的他項權利及租約也會受到影響,此時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是限制登記權利人的權利關係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損害應有的權益呢?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41、42
因公共所需,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再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