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人之行為,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即屬不法無因管理,若因此造成本人受有損害,無論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既然本人已明示其意思,或是本人之意思係可得推知之情形,而無因管理人仍然違背本人之意思,無因管理人本身之行為即已生過失之疑義,此時若進一步造成本人受有損害,對本人之權利而言當屬更大之侵害,因此應由無因管理人承擔風險及責任,而不問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
條文依據:民法§174第1項
無因管理人之行為,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即屬不法無因管理,若因此造成本人受有損害,無論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既然本人已明示其意思,或是本人之意思係可得推知之情形,而無因管理人仍然違背本人之意思,無因管理人本身之行為即已生過失之疑義,此時若進一步造成本人受有損害,對本人之權利而言當屬更大之侵害,因此應由無因管理人承擔風險及責任,而不問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
條文依據:民法§174第1項
今天1/1號甲向乙借1萬元,約定20天後歸還,請問最晚哪天甲要還錢給乙呢?
條文依據:民法§120
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同一個代理人不得代理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可以同時擔任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損及本人之權利;然而,如果事先已經經過當事人之同意,則屬例外,此時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即屬合法。
條文依據:民法§106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委由他人以「本人」之名義行使權利乃相當常見之法律關係,此一法律關係即屬民法中所稱之「代理」行為,惟究竟代理行為屬於要式行為或非要式行為,此乃許多考生在準備考試時,容易忽略之法律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167、§531
民法中對於處分行為有三種定義,今天就和同學們分享該如何判斷法條中的處分,究竟屬於哪一種吧。
條文依據:§756、§1187、§6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