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 年 7 月 2 日

民法第174條第1項|無因管理人無過失責任

民法第174條第1項|無因管理人無過失責任

無因管理人之行為,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即屬不法無因管理,若因此造成本人受有損害,無論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既然本人已明示其意思,或是本人之意思係可得推知之情形,而無因管理人仍然違背本人之意思,無因管理人本身之行為即已生過失之疑義,此時若進一步造成本人受有損害,對本人之權利而言當屬更大之侵害,因此應由無因管理人承擔風險及責任,而不問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

條文依據:民法§174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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