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 年 7 月 3 日

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不適法無因管理人請求權

民法第176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1項|不適法無因管理人請求權

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之行為,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但本人仍然可以選擇是否要享有無因管理之利益。而如果本人選擇享有無因管理行為之利益,對於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債務或因此受有損害時等情形(請參見下方條文依據內容),本人自應該補償、協助償還或賠償之,始能衡平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176第1項及§177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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