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意義
指新建築或既有的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要件
- 建物需合法:在實施建築管理後,所有新建的建物都必須循一定程序取得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後,才算是合法建物。而在尚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就蓋好的建物,則必須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 2 項的相關文件辦理。
- 基地需已完成登記:在光復初期政府曾全面清查土地並辦理土地總登記,所以絕大多數的土地皆已完成登記了。
- 需有基地使用權:建物起造人,需有基地之使用權才可以建造建物,使用權之來源如有所有權、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或使用同意書等等。
- 需先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Erin 老師提醒
各地區實施建築管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需詢問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確定,以台北市為例,各區實施建築管理時間約在民國40-50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