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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172|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債之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類型可以分成適法、不適法以及不真正的無因管理,以下為同學做簡單的介紹。

條文依據:民法第 172 條至第 178 條
Ding

民法§172|無因管理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無因管理是「債之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類型可以分成適法、不適法以及不真正的無因管理,以下為同學做簡單的介紹。

條文依據:民法第 172 條至第 178 條

無因管理的意義

在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平衡「鼓勵社會互助」及「禁止干預他人」兩者的法律制度

無因管理的要件

一、未受委任、無法律上的義務:

  1. 公法上義務:如消防員救火
  2. 私法上義務:如父母幫子女出醫藥費

二、管理他人事務

無因管理的類型

一、適法無因管理

  1. 主觀:為本人利益
  2. 客觀:不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知之意思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

  1. 主觀:為本人利益
  2. 客觀: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知之意思

三、不真正無因管理(如:不法管理、誤信管理)

  1. 要件:為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

實例說明

Q|甲在路邊看到乙走失的小狗,但甲誤以為小狗是朋友丙的,於是把小狗帶回家照顧。請問甲對乙或對丙是否有產生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

A|對乙有無因管理,對丙則無。

首先甲在無委任和義務的情況下照顧他人的小狗,即構成無因管理的條件,再者受益者為乙,故甲對乙產生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而整件事與丙無關。


Ding 老師提醒

看到無因管理的考題首先要判斷是屬於哪一種類型,再依據題目給的條件就可以輕鬆拿分了喔。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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