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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425|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條文依據:民法第 4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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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425|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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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條文依據:民法第 425 條

買賣不破租賃的意義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承租人的權益。

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

1.須出租人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2.須其讓與在租賃物交付於承租人之後,而承租人繼續占有中。

3.租賃契約有效

4..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於 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

實例說明

Q: 何謂買賣不租賃,其立法目的為合?

A:

(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故承租人與受讓人間無須另外訂立契約,受讓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二)立法目的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


Jasper老師提醒

法律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第 4 點尤其重要,不是任何租賃契約均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延伸閱讀

民法§348|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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