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的意義
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的要件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 經行政院核准
實例説明
Q:如果台北市政府要把市有地賣掉,需要經過甚麼程序?
A:需要先經過台北市議會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才能處分。
Erin老師提醒
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他土地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因不是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目的,也不是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所以原則上無土地法第 25 條之適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