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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25 |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需要哪些程序限制呢?本篇涉及的土地法第25條,是非常重要的條文之一哦!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25 條
Erin

土地法§ 25 |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需要哪些程序限制呢?本篇涉及的土地法第25條,是非常重要的條文之一哦!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25 條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的意義

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的要件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2. 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3. 經行政院核准

實例説明

Q:如果台北市政府要把市有地賣掉,需要經過甚麼程序?
A:需要先經過台北市議會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才能處分。


Erin老師提醒

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他土地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因不是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目的,也不是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所以原則上無土地法第 25 條之適用喔!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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