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的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拋棄繼承權的要件
1.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2. 書面
3. 向法院為意思表示
實例説明
Q:小明死後,留有配偶乙跟兩個女兒(丙、丁),丙因為已經成年了,不想繼承爸爸遺產,請問丙可以拋棄其繼承權嗎?
A:可以,但是乙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可以拋棄繼承,依照民法第 1174 條規定,乙必須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Hank 老師提醒
拋棄繼承後,也不必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