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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174|拋棄繼承權

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得依法定方式,拋棄其繼承權。

條文依據:民法第1174條
Hank

民法 §1174|拋棄繼承權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得依法定方式,拋棄其繼承權。

條文依據:民法第1174條

拋棄繼承權的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拋棄繼承權的要件

1.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2. 書面

3. 向法院為意思表示

實例説明

Q:小明死後,留有配偶乙跟兩個女兒(丙、丁),丙因為已經成年了,不想繼承爸爸遺產,請問丙可以拋棄其繼承權嗎?

A:可以,但是乙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可以拋棄繼承,依照民法第 1174 條規定,乙必須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Hank 老師提醒

拋棄繼承後,也不必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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