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的意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 11 月起至該年 10 月底為止 12 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的要件
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
實例説明
免稅額之調整: 110 年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 1,200 萬元及 220 萬元,係於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 98 年,適用之 97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93.49 ,經與 110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103.86 比較,上漲幅度 11.09% ,已達 10% 以上,故 111 年度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 1,333 萬元及 244 萬元。
Erin 老師提醒
111 年度新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請同學務必記下來,以備考計算題不時之需,另其係適用於「 111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若被繼承人是 110 年死亡,但遲至 111 年才申報的話,則是適用 110 年的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