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意義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位權的要件
1.債務人給付遲延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權的內容因此無法獲得滿足,或債務人無足夠經濟資力。)
實例説明
Q: 甲欠乙 100 萬元,約定無須給予利息,但甲到了約定還錢之日,仍無法給出 100 萬元,假說自己破產了,身無分文,身上僅有對於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約定拿到丙的賠償額,就會還錢,但甲遲遲不去行使該請求權,請問乙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 本題符合代位權之要件,債務人甲已經給付遲延,明明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卻怠於行使該權利,而且甲身無分文,除了拿到丙的賠償額外,根本無法還錢,所以乙可以行使民法之代位權,以自己之名義,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Hank 老師提醒
代位權之第 3 個要件尤為重要,需要債權的內容因此無法獲得滿足,或債務人無足夠經濟資力,若債務人仍有足夠資金返還債務,則不能行使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