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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 348 | 出賣人之義務

出賣人之義務:當事人在協議過後,雙方訂立買賣契約,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相互有須負責之義務。

條文依據:民法第348 條
Hank

民法 § 348 | 出賣人之義務

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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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之義務:當事人在協議過後,雙方訂立買賣契約,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相互有須負責之義務。

條文依據:民法第348 條

出賣人之義務的意義

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契約過後,出賣人須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出賣人之義務的要件

1.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2.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實例說明

Q: 甲出售房子給乙,已將房子交付給乙,但遲遲未辦理移轉登記(尚在 15 年以內),請問乙該如何保障其權益。

A:依照民法第 348 條規定,乙可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使自己可取得該物所有權。


Hank 老師提醒

除了交付買賣標的物以外,出賣人還需要使買受人取得該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有些考生會以為出賣人只須交付標的物即可。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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