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的業務內容
依地政士法第 16 條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
.積極要件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消極要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Erin 老師提醒
甲參加了地政士考試及格,如果沒有上述消極要件的情況,就可以取得地政士證書後,這時甲即具備了充任地政士的資格,但是如果甲要開立事務所執業,還必須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並且加入當地地政士公會,才可以開始執業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