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之調整限制的意義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第 25、26 條的訂定,除了讓估價人員有規範可依循外,也是為了避免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之差異過大,導致試算價格可信度下降。
比較法調整限制
- 區域因素調整率或個別因素調整調整率不得大於 15 %。
- 區域因素或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不得大於 15 %。
- 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不得大於 30 %。
-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不得大於 20 %。
Erin 老師提醒
雖然不動產估價技術規第 25 條有上述針對調整率的限制,不過同條後段也規定了,如果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就不在此限喔!